索 引 號 | 640400086/2023-00101 | 發文時間 | 2023-08-25 |
發布機構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當場處罰決定書 (固)城當罰決字〔2023〕第21號 |
當事人:寧夏昌興源天燃氣有限公司
地??址:寧夏固原市原州區長城梁
你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10時在寧夏固原市原州區長城梁寧夏昌興源天燃氣有限公司加氣站門口設立安全員未取得上崗資格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2.執法全過程記錄視頻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本機關責令你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你公司做出以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2500.00)。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農村商業寧夏固原東海支行(賬戶名稱:固原市非稅收入管理中心,賬號:5001758800133)繳納。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處罰決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公司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聽取了你公司的陳述和申辯。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機關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公司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聽取了你公司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簽名:???????? 年?? 月?? 日??
執法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聯 系 人:馬小妤????聯系地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706室
聯系電話:18295247285????郵政編碼:7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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