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400086/2023-00105 | 發文時間 | 2023-08-25 |
發布機構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固)城罰決字〔2023〕第18號 |
當事人:固原強力燃氣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機關于2023年7月12日對你公司涉嫌配送液化氣瓶時管理臺賬登記不完整、不準確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公司配送液化氣瓶時管理臺賬登記配送地址不完整、不準確屬于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現場勘查(檢查)筆錄一份;
2.現場勘驗照片及說明一份;
3.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4.執法記錄儀視頻一份。
2023年7月2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固)城管罰先告字〔2023〕第1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書((固)城管聽告字〔2023〕第18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你公司對配送液化氣瓶管理臺賬登記地址進行完善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元)。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寧夏固原東海支行(賬戶名稱:固原市非稅收入管理中心,賬號:500175880013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機關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聯 系 人:董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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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1859512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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