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400086/2023-00108 | 發文時間 | 2023-08-25 |
發布機構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固)城罰決字〔2023〕第14號 |
當事人:趙某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機關于2023年7月12日對你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原州區南關街202號院內原有一層建筑的基礎上建設第二層,屬于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現場勘驗圖一份;
2.現場勘驗及說明一份;
3.《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4.執法全過程記錄視頻一份。
2023年7月1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固)城罰先告字〔2023〕第1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書》(固)城罰聽告字〔2023〕第14號),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 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你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農村商業寧夏固原東海支行(賬戶名稱:固原市非稅收入管理中心,賬號:5001758800133)繳納,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個月內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機關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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